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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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2023-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20008 事由:本局於112年12月13日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查核,貴公司領有本市山上區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068-01號),稽查發現如下:(一)查貴公司所提防制設備檢查保養紀錄表112年10月份洗滌液更換頻率為1次/週,查M01操作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068-01號)A101洗滌塔洗滌液更換頻率為2次/週,明顯未依據許可操作條件執行。(二)查現場E001燃氣鍋爐廢氣流向,廢氣經過污泥烘烤爐以及水洗塔後再由P001排出,與其製程流程圖流向不符。(三)E001燃氣鍋爐水蒸氣部分再經過一桶槽後在到製程中,該桶槽另有水蒸氣排放於空氣中,其製程流程圖未說明。 |
否 |
限2024-09-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