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2 (2019-07-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審查核准。限改日期:108年11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9001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7月12日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檢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以進口之廢塑膠進行再利用作業。 |
否 |
限2019-11-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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