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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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2017-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7-020016 事由:經查貴公司仁德廠領有本府核發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字號: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325-00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13日派員至該廠(管制編號:R10A1724)執行督察,惟現場督察時發現,該製程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未依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操作記錄規定進行操作,確實記錄其操作參數,且袋式集塵器(A004)記錄之壓降值亦低於許可操作條件範圍,係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8-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30 (2016-02-0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50033 |
否 |
限2016-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