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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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2021-10-0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限改條件:刈除雜草。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 法規: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 文號:41-110-110126 事由:本市永康區公所接獲通報本市永康區北興里文賢街356巷27號旁貴公司所有空地(大灣段4711-9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100公分,未依規定刈除,並於110年8月31日函文通知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惟經永康區公所於110年10月4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
否 |
限2021-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