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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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2021-1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11-030053 事由:貴公司於110年11月11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小港分關報運進口「HELMET PARTS FOR HELMET」1批(報單第BD/10/274/07578號)及110年4月27日報運進口廢塑膠1批(報單第BC/10/407/H4017號第13項),惟經檢送貴公司補具之進口用途說明資料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獲復略以,來貨PP廢料進口後,貴公司交由廠商處理成可以射出的原料,非由進口者輸入後自行使用,與「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一、(二)熱塑型廢塑膠之要件規定不符,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事業廢棄物,有進口報單可稽。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