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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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2020-07-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 改善完成(含提送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24-109-070001 事由: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運動健身場所之定義,應於設立(正式營運)日起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貴公司未依規定訂定前揭計畫及設置專責人員,經本局108年11月29日環空字第1080129363號函限期於109年1月16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依規定申請展延,經本局109年1月31日環空字第1090006032號函、109年4月22日環空字第1090040952號函核定延長至109年6月30日止。本局於109年7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惟貴公司仍未於改善期限內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
否 |
限2020-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