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承禾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D1012468
事業名稱: 久承禾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中山路六七一號一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6-2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5-08
(2024-02-2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文號:40-113-050026
事由:本局於113年2月26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查核,發現貴公司安南廠112年收受廢棄物品再利用聯單共37筆,惟其中有7筆未於30日內完成廢棄物再利用作業,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作業。
限2024-06-2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4-03-04
(2023-1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13-030002
事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南廠查訪,經查發現貴廠於112年6月至8月期間收受廢X材(代碼:R-0X01)進廠再利用,惟現場未能提供與精X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清除機構簽定之委託再利用、委託清除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與事業機構簽訂契約書,即受託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違規事實。
限2024-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4-03-04
(2023-1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40-113-030003
事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X廠查訪,查現場未能提供於112年6月至8月期間,實際再利用之操作紀錄及廢X處置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情形而進行營運。
限2024-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4-03-04
(2023-11-01)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30004
事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X廠查訪,經查發現貴廠未依規定申報112年7月至8月期間,以廢X材(代碼:R-0X01)為原料所產製燃料棒之營運紀錄,另本局113年1月11日於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RMS)勾稽結果,顯示112年7月迄今無申報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南廠查訪,經查發現貴廠未依規定申報112年7月至8月期間,以廢X材(代碼:R-0X01)為原料所產製燃料棒之營運紀錄,另本局113年1月11日於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RMS)勾稽結果,顯示112年7月迄今無申報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限2024-03-31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3-06-21
(2023-05-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60038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9日前往貴公司安南廠執行稽查,現場發現於成品區堆置一批R-0201廢塑膠,據貴公司員工表示為綑綁廢木材之塑膠綁帶,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廢棄物項目中,且堆置位置與廠區配置圖不符,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事宜。
限2023-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6-21
(2023-05-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060039
事由:本局於112年5月19日前往貴公司安南廠執行稽查,現場發現於成品區堆置一批R-0201廢塑膠,該存放點周圍散落部份紙板、紙箱、塑膠片、塑膠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廢棄物散落汙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該廢棄物名稱。
限2023-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