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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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023-09-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20004 事由:本局於111年7月12日至貴事業現場稽查,經查貴事業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且依據本局112年6月29號函(環事字第112007XX11號),提醒貴事業應盡速提送廢清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惟本局112年9月11日於貴事業稽查,現場當時仍有營運,其未依規定申請廢清書經本局審查核准,即認定貴事業未取得核准廢清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4-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