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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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2023-07-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3-010022 事由:貴公司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經查貴公司廢清書申報審查通過日期為101年9月5日,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於111年12月31日前申請本局核准展延期限,爰原核准之廢清書已失其效力。惟本局於112年7月21日至貴公司進行稽查,現場當時仍有營運,其未依規定申請廢清書展延經本局審查核准,即認定貴公司未取得核准廢清書即逕行營運。 |
否 |
限2024-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