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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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2021-04-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限改條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60018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0年4月1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54mg/L,(標準值100 mg/L),鎳檢驗值1.11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1-07-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