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30 (2019-1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10049 事由:貴公司所辦理和昕開發有限公司住宅拆除工程(位於:臺南市永康區北灣段198、199等2筆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建築拆除業),經本局於108年11月11日至現場查核已有先行動工該拆除工程,明顯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前即逕行拆除工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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