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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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020-10-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110019 事由:貴公司和順廠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09年10月1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鎳檢驗值2.27mg/L,標準值1mg/L)。 |
否 |
限2020-12-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24 (2012-09-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10011 |
否 |
限2013-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