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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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24-09-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條件: 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或恢復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10月1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78)。限改日期:114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13-110022 事由: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3年9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T01-24有多一股未登載之廢水及軟管抽回回收,與許可登載不符。 |
否 |
限2025-01-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