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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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25-01-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18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文號:21-114-020159 事由:本案於113年11月8日在本市仁德區太子路143號進行目視判煙稽查,認定臺端所有82年12月出廠(第2期車)的UH-01*9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4年1月20日前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該車輛於114年1月7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岡山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排放標準為1.6m-1。 |
否 |
限2025-03-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