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4 (2022-12-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文號:40-112-020011 事由:本局於111年12月14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當時場內有廢鐵,來源為工廠、建地產生之廢棄物,查貴公司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身分通過,惟該場址未申請再利用登記場址,業者即逕行廢鐵買賣即及貯存。 |
否 |
限2023-03-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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