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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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2018-04-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8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文號:20-107-060010 事由:貴公司位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金屬電鍍處理,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一廠稽查,經查貴廠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3)現場防制設備洗滌塔(A005~A008)監測儀表用水量讀值,A005:876m3/日、A006:660.8m3/日、A007:710m3/日、A008:2112.6m3/日。比對前一日監測儀表用水量讀值記錄報表,A005用水量為2m3/日、A006用水量為12.8m3/日、A007用水量為92m3/日、A008用水量為21.2m3/日,其中A006~A008用水量已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8-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