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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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2020-04-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9-050021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24日前往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每日最大排放核准量149.5CMD,核對貴公司108年1月~6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3663.5m³,營運天數119天(平均排放量為198.85CMD),108年7月~12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5936.7m³,營運天數133天(平均排放量為195.01CMD),均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核准量,未依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0-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