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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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2022-09-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100008 事由:貴商號「茶儒塞門冷飲店」於本市永康區復華里復國一路576號1樓經營連鎖飲料品牌「清心福全復國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中之連鎖飲料店範疇;然經本局111年9月15日至該店查核,貴店於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2杯飲料時,僅提供1杯之5元價差優惠,參採行政院環保署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應依消費者所消費飲料杯杯數,提供自備飲料杯價差之優惠金額」。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