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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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2024-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100063 事由:車輛428-BT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11 (2024-01-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7月2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3-061455 事由:車輛045-QW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3-23 (2022-11-3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2-030914 事由: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09 (2021-12-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1-020082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10日凌晨00時25分許派員前往貴公司新化二廠稽查,稽查時於貴公司新化二廠(新化區山腳里頂山腳55-5號)前見有冬瓜殘渣流至路面,造成污染地面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30 (2021-04-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3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60036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110年4月26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新化二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54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41.4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55.2 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否 |
限2021-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3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5-21 (2021-04-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50051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10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廠廢棄物D-1801、D-0102、R-0120、D-1703、D-1799未依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配置分類貯存。 |
否 |
限2021-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4-07 (2021-02-0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05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40005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本局110年2月6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新化二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值125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值39.0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否 |
限2021-05-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1-11 (2020-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10014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經查該廠D-1703廢潤滑油、 D-1799廢油混合物於109年4月至109年11月未申報產出及貯存情形,另D-0901有機性污泥 109年6月未申報產出情形,致使申報質量不平衡,該廠未依規定每月上網申報廢棄物產出、清除、處理及貯存情形。 |
否 |
限2021-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30 (2017-08-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110043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從事農產品加工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屬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31日至該廠稽查,經查該廠於106年2月、3月、4月、5月未依規定上網申報食品加工污泥之產出量。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17 (2017-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19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22日17時45分許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10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1020mg/L(標準值3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6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80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5-03 (2017-02-1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02 事由:貴公司新化二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pH檢驗值5.9,標準值6-9、懸浮固體檢驗值142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23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74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2,178,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11-07 (2016-09-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 文號:20-105-11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該公司一經通知即補做檢測並檢送合格之周界異味檢測報告書,且本案係於該公司完成改善後再開具按日連續處罰,若維持原處分,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恐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立法原意,是本案建請鈞長同意撤銷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11-07 (2016-09-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 文號:20-105-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該公司一經通知即補做檢測並檢送合格之周界異味檢測報告書,且本案係於該公司完成改善後再開具按日連續處罰,若維持原處分,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恐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立法原意,是本案建請鈞長同意撤銷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11-07 (2016-09-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項 文號:20-105-1100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該公司一經通知即補做檢測並檢送合格之周界異味檢測報告書,且本案係於該公司完成改善後再開具按日連續處罰,若維持原處分,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恐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立法原意,是本案建請鈞長同意撤銷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08-30 (2016-05-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80012 |
否 |
限2016-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6-14 (2016-04-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060025 |
否 |
限2016-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3 (2014-07-3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10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3-090045 |
否 |
限2014-10-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6-16 (2014-04-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文號:20-103-060007 |
否 |
限2014-08-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