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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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2019-09-2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限改條件:刈除雜草。限改日期:108年11月25日。 法規: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1-108-100313 事由:本市永康區公所接獲通報永康區尚頂里中正二街169巷26號旁貴公司所有空地(鹽南段572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100公分,未依規定刈除,並於108年 9月5日函文限期於文到10日內改善;惟經永康區公所於108年9月26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
否 |
限2019-11-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