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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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2019-11-30) *違規情節重大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16000元整,令貴社於文到翌日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08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30019 事由:貴企業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並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06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40.1mg/L,標準值30mg/L,鋅檢驗值18.1mg/L,標準值5.0mg/L,pH值檢驗值3.0,標準值6.0~9.0,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9-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816,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