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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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2021-07-15) |
臺南市 |
主旨: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050002 事由:1.貴社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10年7月15日派員至本市歸仁區媽祖廟段三小段1692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社於現場堆置廢鐵金屬、電路板及塑膠框零件等廢棄物,並利用大型機具予以簡易分類及進行酸洗等廢棄物處理行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3日偵查終結,認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略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2.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後,處新臺幣0萬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1-10-22 (2021-07-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現場清理改善。限改日期:110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 文號:40-110-100034 事由:本局於110年7月15日前往大廟一街28巷內稽查,發現貴社於本市歸仁區媽祖廟三小段1692地號土地上堆置廢鐵金屬混和物等,貯存地點為保持清潔完整,致廢鐵金屬混合物逸散、滲出污染地面。 |
否 |
限2021-1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