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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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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023-12-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請臺端於113年02月22日前向本局預約檢測並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2月22日。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文號:22-113-010065 事由:本局於112年12月8日會同本市警察局交通大隊與監理站人員於本市永康區大灣路283號(大灣國小),進行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路邊攔檢,現場檢測結果,臺端所有(車號:NNP-1917)之車輛出廠年份為202107,屬環境部公告第六期重型機車(廠牌:三陽;型式:FK12WA;排氣量:124立方公分)使用中車輛,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為90分貝,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之合格機動車輛檢驗人員依據CNS 5799〔機動車輛噪音音量試驗法〕(第六期汽車依據UN/ECE Regulation NO.51-03)原地噪音取三次測試中(第一、二期車取平均值,第三至五期車取最大值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第六期機車每筆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再取平均值整數,汽車取最大值至小數點第一位)為原地噪音量91分貝已超出標準值1分貝。(案號:機噪11212-90) |
否 |
限2024-02-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