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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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023-12-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2款 文號:40-113-030030 事由:貴公司(管制編號:D1XX4917)為領有本局核准之再利用機構,依112年12月21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112年1月至11月未於每月十日前主動連線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前月再利用產品之代碼、名稱、生產數量及前月底之庫存量之營運紀錄。 |
否 |
限2024-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