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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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2020-10-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110032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本局於109年10月23日派員稽查,稽查時由貴公司人員陪同至現埸,所使用之切削油為水性,作為製程潤滑使用,所產生之廢切削油液收集貯存於廠內,尚未交付清運業者處理,惟貴公司109年1月至109年8月廢切削油液每月申報貯存量均為零,申報量與現場貯存量有明顯落差,顯未依規定正確申報。 |
否 |
限2020-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