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1-17 (2017-11-2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2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09 事由:貴院從事醫院、醫事機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4.6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醫院、醫事機構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8-02-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5-06 (2011-03-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5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0-050004 |
否 |
限2011-05-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2-08 (2009-11-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099-020002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