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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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2022-04-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1-050006 事由:貴商號領有本局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臺南市廢丙清字第0027號),原機構負責人為徐西文,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東區東安路176巷2弄15號1樓,107年1月申請變更機構負責人為徐慧馨,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東區裕農路829號,經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24日南市經工商字第1070029033號函同意在案。惟貴商號於111年3月10日以第1110310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負責人及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時,經本局發現貴商號上述變更未依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26 (2013-03-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文號:21-102-040286 |
否 |
限2013-05-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