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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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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24-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3-120001 事由:一、本案係執行公害陳情案件(案號:55786617(000))複查。 二、本日稽查時,現場噪音源(空調冷卻水塔)運作中,於陳情人指定位置(同稽查科量測位置)進行量測,現場測得均能音量為61.3 dB(A),背景音量為52.8 dB(A),修正後音量為60.6 dB(A),已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晚間管制標準52分貝,將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告發裁處並限該店家於113年11月21日前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