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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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24-05-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 文號:21-113-120106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號ADH-2001重型機車,於113年5月7日行經本市北區公園路773號,經本局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執行未定檢機車稽查作業,查臺端車輛未依規定實施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已逾應定檢期限仍未實施,依法逕行告發。﹝發照月份:7月﹞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尚未繳款 |
2017-04-28 (2017-03-2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06-040154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D41)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檢驗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驗,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訂定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規定。 |
否 |
限2017-06-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