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3 (2019-10-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文號:45-109-010001 事由:本局於108年10月14日派員前往查察,發現貴公司製造波斯優格,自行裝填於1L塑膠桶容器係屬公告應辦理登記責任物,惟經查貴公司自107年9月30日起於國內銷售,至108年8月28日始辦理責任業者登記,貴公司未於首次製造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