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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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2021-03-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11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10-030005 事由:110年1月26日於本市永康區太子路往北國1高速便道旁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88年4月出廠(第2期車)的A*J-8570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10年3月10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10年3月10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8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否 |
限2021-05-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