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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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 (2022-09-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0月11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646)。限改日期:111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1-110005 事由:貴事業新厝亞東加油站從事洗車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9月7日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乙組,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14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洗車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22-11-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