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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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2023-05-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本案於112年5月30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067)限期112年6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6月2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2-070026 事由:貴公司(塔木德酒店-台南館)從事觀光旅館(飯店)業,經本局112年5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塔木德酒店-台南館)放流口採樣乙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觀光旅館(飯店)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61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7.5 mg/L,標準值30 mg/L)。 |
否 | 不須改善 |
6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