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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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2025-01-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4-040122 事由:本案係執行公害陳情案件複查。 一、本局於114年1月10日辦理複查,稽查時,現場噪音源(排風扇)運作中,於陳情人指定位置(同稽查科量測位置)進行量測,現場測得均能音量為52.2dB(A),背景音量為41.6dB(A)。 二、貴商號位於噪音管制標準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夜間管制標準為47分貝。 三、貴商號本次量測結果超標5.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