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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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2024-11-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3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 文號:23-114-010002 事由:本局於113年11月14日派員稽查該機關辦理之本市東區「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新址(平實R7)及臺南榮民健康服務園區(網寮北)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9D11035-6),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3.裸露區域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記4點。 4.拆除作業加壓噴灑水之壓力、水量不足或拆除作業期間未持續噴水,致影響防塵效果,記4點。以上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否 |
限2025-03-26前改善 待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