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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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2017-06-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 文號:30-106-080008 事由: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申報資料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申報不完全,貴會105年下半年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未符合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106年5月3日環水字第1060040314號函限期於106年5月31日前完成補正作業,貴會於106年6月16日始完成申報105年下半年之資料。 |
否 | 不須改善 |
7,8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