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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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2021-03-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文號:44-110-05000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南市廢乙清字第0011號),機構地址原為臺南市官田區拔子林83之44號,臺南市政府110年2月1日府經工商字第11000014050號函同意變更為臺南市東區崇明十一街10巷11弄15號在案,惟貴公司110年3月4日以詠新字第110030401號函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地址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