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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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2017-11-0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6-120005 事由: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廢(污)水排放定期申報資料,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0月為3562m3及11月為3477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00 CMD)換算總量3100m3/月(100m3/日×31日/月=3100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8-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7-17 (2012-05-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1-07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