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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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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2017-10-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6-120021 事由:貴公司台灣分公司台南廠105年7月至105年12月及106年1至6月廢(污)水定期申報資料,查核時發現7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76m3)、8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96m3)、9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96m3)、10月及11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90m3)、12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70m3)、106年1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71m3)、2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45 m3)…及6月(實際排入廢水量406m3),皆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5 CMD)換算總量155m3/月(5m3/日×31日/月=155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7-11-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