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9 (2022-0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5條 文號:41-111-020073 事由:貴單位於111年1月1日在本市南區、北區、中西區及安平區等地舉辦「辛丑年啟建金籙慶成祈安五朝建醮大典」遶境活動時,分別於北區海安路三段及中西區中正路路面施放煙火鞭炮之炮屑及垃圾等一般廢棄物未依規定於活動結束後2小時內清除完畢,本局於同年1月2日8時30分許派員前往現場稽查拍照錄影存證,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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