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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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2023-09-2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本局於112年10月1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12-100151 事由:1.本案係依噪音陳情案件(案件編號:66588476(000))辦理複查。 2.案經本局於112年8月27日22時40分派員至本市南區金華路二段282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冷卻水塔運轉所產生的噪音,現場測量結果63.3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暨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2年9月26日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2年9月27日再次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均能音量為59.2分貝(因噪音源無法關閉故無法測量背景噪音),仍未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