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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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2021-12-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1-020001 事由: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本市仁武區仁勇路516號旁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工地使用打磨機之動力機械進行水泥地打磨拋光之作業,並發出噪音妨礙安寧,惟稽查當時現場作業人員尚無法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或夜間施工證明,本局稽查員現場並有拍照錄影存證,前述行為業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四:「营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依法舉發。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