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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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2021-03-2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0-060012 事由: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及本局於110年3月25日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南區大山段316地號堆置自中華電信標購取得之待處理之廢電線電纜、廢機電設備外殼、廢基地台天線、廢鐵機殼、廢沖床機等廢棄物,代表○○表示係因處理廠場內仍在處理自國外進口之廢五金料,已無多餘貯存空間,故將待處理廢棄物暫置於該地號土地上,俟要處理時再載運回處理廠場內進行處理作業,並無在該地號上從事任何拆解等處理行為,惟查貴公司領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未登載該地號土地為其廢棄物貯存地點,逕行於該地號土地上堆置待處理之廢棄物,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1-07-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3 (2021-04-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 文號:44-110-060002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市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110年4月16日未具文號函(110)奮億環字第041601號函申請辦理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專責人員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公司原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杜○○於109年12月3日離職,未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備查,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03 (2021-04-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 文號:44-110-060003 事由:貴公司係領有本市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110年4月16日未具文號函(110)奮億環字第041601號函申請辦理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專責人員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公司原設置專業技術人員杜○○於109年12月3日離職,惟於本(110)年4月16日(110)奮億環字第041601號函始提送新任技術員林○○至局辦理變更(本局110年4月19日1100040989收文在案),已超過30日未設置清除技術員,且技術員另聘時未於15日內報請備查,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01 (2020-01-0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4-109-050001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12月20、23日向高雄關業務二組報運自香港進口D-2527其他以物理處理法處理之混合五金廢料1批(報單第BD/08/361/Y6351、Y6352號),經海關會同本局會勘結果,來貨為D-2527及E-0222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雖貴公司主張該貨誤裝錯運,惟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認定未符合進出口查驗準則第19條所定要件,屬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E-0222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14 (2019-10-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9-010037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10月14日向高雄關業務二組報運自香港進口D-2527其他以物理處理法處理之混合五金廢料1批(報單第BD/08/361/Y5947號),經海關會同本局會勘結果,來貨為D-2527、D-2620(計20.14 TNE)及部分混有E-0222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計4.6 TNE)。惟進口人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E-0222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14 (2019-10-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4-109-010003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10月22日向高雄關業務二組報運自香港進口D-2527其他以物理處理法處理之混合五金廢料1批(報單第BD/08/361/Y5993號),經海關會同本局會勘結果,來貨為D-2527、D-2620(計8.23 TNE)及部分混有E-0214廢電腦、E0220廢通信器材(計15.42 TNE)。惟進口人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入E-0214廢電腦、E0220廢通信器材。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24 (2018-10-1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於限改期限將廠區配置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事業廢棄物處理作業,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5南市廢甲處字第023-1100531-02號),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惟經本局於107年10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區配置與處理許可文件定稿本登載內容不符,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處理業務。 |
否 |
限2019-04-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