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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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2020-11-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文號:44-110-010001 事由:貴公司為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5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至該公司督察,經貴公司人員蘇森鴻表示,營運紀錄未存放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地址(臺南市南區新孝路148巷95弄14號1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09年11月1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 本局人員於109年11月12日前往貴公司(臺南市南區新孝路148巷95弄14號1樓)稽查,惟該址無人、大門深鎖、信箱貼有招領通知,水表貼有水費通知,經探訪附近鄰居表示已很久沒有見到有人進出,門口也被附近鄰居暫停車輛。並於14:41、14:49分別撥打其登記之電話(0913-771713),亦無人接聽。另於隔日(109年11月13日)10:14再次撥打電話亦無人接聽,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1-0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0-10-22 (2020-05-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9-10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並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3號),許可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止,係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清除機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5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人員蘇森鴻表示,余昌南及王昶富之自有大貨車靠行於貴公司,惟清除業務均由該2人自行承接,該2人載運廢棄物至臺南市關廟區深坑子段1114地號等土地傾倒之情事,未告知貴公司,故未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4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22 (2020-05-0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一年內已有二次營運紀錄未存放於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地址之情形,屆期未完成改善,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廢止清除許可證。限改日期:109年11月1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44-109-10000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並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3號),許可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5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人員蘇森鴻表示,營運紀錄未存放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之臺南市南區金華里新孝路148巷95弄14號1樓,而存放於高雄市路竹區大同路552號。 |
否 |
限2020-11-1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4-110-010001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26 (2019-05-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44-108-120004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未將營運紀錄存放於核發機關許可存放之地點。 |
否 |
限2020-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2-26 (2019-05-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44-108-120005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所屬許可車號KEH-1519清除車輛,於108年1月30日清除廢塑膠混合物,於清除前未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 |
否 |
限2020-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2-26 (2019-05-2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文號:44-108-120006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所屬許可車號KEH-1519清除車輛,於108年1月30日清除廢塑膠混合物,未以網路申報清除情形。 |
否 |
限2020-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