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1 (2021-07-16)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廢棄物清理完畢或於廢清書新增貯存場址。限改日期:110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90001 事由:本局於110年7月16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萬年路363號發現貴公司堆置廢電纜、混合五金廢料及變壓器等事業廢棄物,另查貴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案址為貯存場所,明顯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辦理。 |
否 |
限2021-10-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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