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02-12 (2018-12-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合格之檢測報告書及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學甲區從事化學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2月7日督同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排放管道(P005)進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PSN)濃度稽查檢測,採樣時貴公司製程作業中,經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檢測值為462mg/Nm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值100mg/Nm3,有稽查單及檢測報告書(編號:EA-107A2842)可稽。 |
否 |
限2019-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