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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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2020-12-15)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文號:21-109-120620 事由:109年10月15日於本市安定區大同里牛肉寮65-23號旁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88年5月出廠(第2期車)的1109-*U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9年11月23日前到檢,貴公司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局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9年12月15日在案,該車輛於109年12月15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4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否 |
限2021-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