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12-12 (2022-11-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1-120001 事由:貴商號於本市北區仁愛里東豐路275號1樓經營連鎖飲料品牌「魚羊鮮豆咖啡茶品專賣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中之連鎖飲料店範疇;然經本局111年11月10日至該店查核,該店未於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ˍ元」,且以「集點」方式提供自備杯優惠(集滿20點折抵65元消費金額),而非為當次消費之價差優惠。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