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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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2023-07-1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裁處書公文送達20日內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第3項 文號:31-112-090001 事由:本局派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7月12日自來水水質採樣,檢測結果其中楠玉淨水場自來水水質總三鹵甲烷測值為0.102 mg/L,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0.08 mg/L),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暨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規定。 |
是 訴願不受理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1-10 (2012-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2月24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6條第2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3-010013 |
否 |
限2014-0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