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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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2017-06-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令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6-090010 事由:貴公司從事鋁材軋延及裁切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程2座鋁材軋延機器使用油潤滑及以地下水降溫,使用後皆收集至位於機器旁之陰井(共2座),收集之廢水經除油後抽回製程重複回收使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8-30 (2017-06-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6-080019 事由:貴公司從事鋁材軋延及裁切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6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溶解爐產出之廢鋁委託清除至該機構以外,惟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
否 |
限2017-10-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